(黄琴)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和微信支付的方式,从多个贩卖假烟的微信号处支付了9万元左右购买假“芙蓉王”“中华”“利群”等香烟后进行销售,获利约4万元。
2018年4月3日,杨某通过微信购买的30条“中华(硬盒)”和20条“中华(软盒)”香烟在快递运输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批香烟系假冒、伪劣香烟。经烟草管理部门按同品牌正品估算,该批香烟货值为25418.8元。同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因非法经营罪的刑罚相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罚更重,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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