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全媒体 记者章娜报道:6月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本月起,我省用人单位应连发4个月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据了解,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和9月(共4个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若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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