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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村民,盗水不仅要补交水费,还面临最高三万元罚款
2020-04-09 17:10:32    来源:中国江西网
编辑:曾玲    作者:王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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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供水单位要提供什么服务?饮用水质怎么样?自然水价格是否合理?盗水会面临什么处罚?近日,《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村民关注的上述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

  一直以来,江西农村供水活动因专项法律缺位,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条例的出台将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记者注意到,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总共有六章,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村供水活动进行了规范,将全省农村供水和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成果进行了固化。

条例部分截图

  关键词:一体化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根据条例,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实行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关键词:规建

   需集体经济出资和村民筹资的按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条例提出,农村供水工程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可以采取政府投资、鼓励社会投资、引导农村居民投资投劳等多种形式。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程建设的内容、审批手续、筹资情况、受益范围、预决算等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示。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公共管网入户部分,由用水户筹资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供水工程边墙外30米范围内禁堆放垃圾修建畜禽饲养场。

  在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用于经营活动的供水设施。

  在农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禁止开展挖坑(沟、井)、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等可能损毁、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的活动,禁止堆放垃圾,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关键词:水质

   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按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

  饮用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供水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确需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根据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经营。供水单位确需退出供水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所有权人提出。所有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依法重新确定供水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工程确需终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关键词:水价

   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费绿化等公用取水应交费

  条例明确,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费。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农村生产用水水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且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关键词:盗水

   单位、个人盗用供水分别最高罚三万元、五千元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用水户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盗用供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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