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机制,探索差异化收费;优化超限处罚认定尺度,力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在江西地方公路法规中首次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2月24日,《江西省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原《条例》自2015年12月施行以来,江西省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公路总里程从2015年的15.66万公里,增加到去年底的21万多公里;干线公路技术状况持续位居全国前列,“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其中一些内容进行修订。
《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内容涵盖了进一步明晰公路管理体制、强化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强化公路安全保护、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品质、促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六个方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条例》有哪些变化?对人们日常出行等有哪些影响?
推行超限源头治理,力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为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条例》在降本增效、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条例》推行超限源头治理,禁止货物源头经营者、管理者不遵守装载规范要求、放行违法超限出场。对“百吨王”等严重违法行为、恶意扰乱科技执法、产生严重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等行为,依法加强打击,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力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适当降低行政执法处罚幅度,细化超限运输轻微违法处罚标准,其中明确,货运车辆不超过总质量最高限值20%,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不予处罚。
防止出现“天价快餐”“天价救援”等现象
高速公路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动脉”。《条例》在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的同时,强化养护、运营服务等环节监管,推动高速通行由“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
其中,引入了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条例》规定,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加强对服务区和车辆救援监管,引导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防止“天价快餐”“天价救援”等现象。
《条例》新增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收费标准内容,强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管理相关规范,要求高速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提供优质高速车辆救援服务。
针对故障车辆,《条例》还要求,原则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要拖拽、牵引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强行拖至指定场所进行维修。
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机制,探索差异化收费
为有效引导和调节交通流量,最大限度地发挥高速公路网的使用效率,降低货运物流成本,全面提升高速公路的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条例》规定,探索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提升江西省公路路网运营效率。
同时,《条例》提出要重点保障收费站畅通,明确要求在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
此外,为鼓励探索高速服务区与旅游、文化、物流等融合发展,实现高速服务区与周边旅居集散基地的有效连接,《条例》明确支持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车辆通行费简易收费站,方便群众出入服务区。这也意味着,住在服务区周边的居民,有望直接从服务区下高速公路减少绕路,从而提高交通通行效率。
首次明确“农村公路”内涵,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这是江西省地方公路法规中首次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并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作为其发展目标。
为进一步夯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条例》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予以支持,县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管、护,乡(镇)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管、护。
“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群众成为农村公路发展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介绍,《条例》还鼓励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文/图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部分内容综合省人民政府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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