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江西省2024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连续二十年提高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明确了全省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标准。
《通知》明确,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45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63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71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79元的,分别按3455元、3263元、3071元、2879元计发。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948元、3158元、2369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1元的基础上增加14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37.5元/月。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1536元的、其他亲属低于1152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低于1536元的,分别按1536元、1152元、1536元计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687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303元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2687元、2303元计发。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4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879元的,补足至2879元(含历年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
根据《通知》,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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