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在火锅店用餐,酒后上卫生间时,因卫生间门口地面积水摔倒,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出院后,王某诉至安源区法院要求火锅店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后的反应应当具有明确认知,对其人身安全应具有充分的认识,从监控看,王某喝酒后步履不稳,其饮酒行为与摔倒受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所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而火锅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场所和设施,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拖完地后对水渍进行了及时清理,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由王某自担70%责任,火锅店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向王某赔偿5000元。(刘双 邓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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