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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江西调整电价收费标准
高峰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下浮50%,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受影响
2022-11-08 14:46:38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编辑:肖文忠    作者:谭红 左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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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南昌召开,会上介绍了江西省《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江西将适当扩大电费峰谷价差。即: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保持稳定。

   电价为何要调整?现行机制与当前实际不匹配

  据介绍,江西省现行分时电价机制是2005年制定的。随着江西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和电力系统的变化,当时设定的时段划分与当前实际负荷峰、谷不相匹配;同时,峰谷电价价差偏小,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作用有限。为促进用电移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提高电力系统效率,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适应江西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电价将如何调整?低谷时段下浮,高峰时段上浮,尖峰时段再上浮

  通知明确,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详见下表)适当扩大峰谷价差。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通知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并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下,江西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经营困难与难以错峰用电的实际情况,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该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

  冬季(1月、12月)

  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

  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

  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夏季(7月~9月)

  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

  16∶00~20∶00为高峰时段

  00∶00~06∶00为低谷时段

  其余为平段。

  其他季节(2月~6月、10月~11月)

  16∶00~22∶00为高峰时段

  00∶00~06∶00为低谷时段

  其余为平段。

   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保持稳定

  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没有影响。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保持稳定。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生产用电未纳入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下,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尤其是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且难以避峰用电,此次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

  谭红、信息日报全媒体记者左阳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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