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题,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目标是到2025年,各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城市停车系统更加完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城区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扩建新建停车设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今年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重点加强既有居住社区特别是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居住社区规划布局,鼓励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对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客运场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鼓励对具有改造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改造建设为公共停车场;加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力度,加快推进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
积极推动共享停车
《实施意见》指出,积极推动共享停车,重点盘活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各类停车资源,鼓励实现错时共享停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对外错时开放停车设施。支持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按照“因地制宜、一路一策”原则,科学划定一批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并定期对路内停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设置方案。
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实施意见》提到,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平面、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的,应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业主共同决定;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统筹各种因素协议确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打击擅占停车位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各城市要结合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制度,编制或修订地方配套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停车执法联动机制,明确路侧违法停车执法权限、处罚标准,实现路侧停车执法全覆盖。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依法打击私自施划停车位、擅自占用停车位行为。强化路面巡查执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拖移违停车辆、“僵尸车”,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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