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杜宇蔚、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刘建华报道:记者获悉,7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意见》指出,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遵循穷尽执行其他财产的原则。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同时,《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共计5种类型:(1)退休的;(2)出国出境定居的;(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4)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的;(5)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工作成果,积极探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点对点”网络财产查控及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在线出具执行证件和法律文书,在线予以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切实提高执行联动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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