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化先)为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公开。该制度先行在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推行。
通知要求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通过偷排偷放、非法填埋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企业需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各个管理层级及工作岗位的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承诺履行到位。若因企业违背承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受到损害,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外,还应通过地方主流媒体或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向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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