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江西省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服务,强化矿业权出让登记监管。
《通知》明确,除战略性矿产外,江西省原则上不新出让以露天方式开采的采矿权,不新出让转采矿权拟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的探矿权;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不得以露天方式开采;禁止铁路、高速公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严控在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水系(长江、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生态区域、禁止勘查开采区周边以及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分布较为密集区域新设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新设砂石土类采矿权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原则上禁止将开采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严禁“一面墙”方式开采,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
为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服务,江西省针对有效期内不足6个月的矿业权,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函核查;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等相关规定宣传到位;将抵押备案调整为服务事项,将抵押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即可,提高办事效率。(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兆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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