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和稀缺资源。12月23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修改属全面修订,将七章五十二条修改为七章六十四条。《条例》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增加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生态修复、绩效评价等核心制度,并根据省情实际,保留和强化“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专章,吸收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湿地资源运营等创新经验。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修复和湿地资源运营
《条例》按照上位法规定,对湿地定义作了必要调整,明确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将水田和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滩涂排除在外,完善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同时明确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规定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湿地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
结合该省实际,《条例》要求修复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水系连通、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退养还湿、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同时,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相互补充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修复和湿地资源运营,推动湿地恢复、重建市场化。
违法占用省级湿地最高处每平方米6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湿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在处罚标准上与上位法进行了衔接。针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在重要湿地范围内擅自揭取草皮、挖塘、填埋人工湿地、排放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在鄱阳湖湿地区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和擅自野外用火等典型违法行为,按照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设置罚则,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条例》明确,违反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防火区和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指出,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打消违法者破坏重要湿地的念头,凸显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彰显依法保护湿地的坚决态度。
鄱阳湖是全球重要的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享誉世界的“珍禽王国”“候鸟乐园”。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突显了鄱阳湖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为鄱阳湖湿地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刘文琴、实习生熊怡蕾、信息日报全媒体记者黄祥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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