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和被告黄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建了一段围墙基脚,该围墙基脚从张某院子的围墙处延伸至张某与黄某房屋之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张某与黄某签订了邻里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占用,并有一张分界图作为附件。2023年,张某在未取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先前围墙基脚加高了一米左右。黄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自行拆除。双方协商未果后,黄某擅自将张某新砌的围墙进行拆除。事后,张某要求黄某修复拆除的围墙。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张某遂向莲花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擅自拆除了由张某加高的界址墙,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张某损失的责任,酌定黄某向张某赔偿700元。(王思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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