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政府官网正式对外发布。
据悉,该《条例》由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省第一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实体性法规,将于3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条例》主要对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王琴红/文
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优质稻、蔬菜、果业、茶业、水产、畜禽、中药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富硒农业、林下经济发展,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条例》要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运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非法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兽药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加强湿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推进乡村森林护绿提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村转移;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弃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置。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破除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陋习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农民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高价彩礼、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婚丧礼俗新风,推行绿色文明殡葬。
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鼓励文明用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反对浪费。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农村工作经历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培养农村全科医生,充实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乡村文化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乡村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发展乡村文艺团队。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施岗位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高素质农民,扶持培养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业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审。建立健全城乡人才流动机制,引导和激励各类人才向农村流动,依托农业龙头企业、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人才创业平台,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城市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退休返乡参与乡村建设。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农村或者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依法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违法买卖宅基地。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对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制度。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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