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记者梁永明)为构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会商办理机制,日前,市纪委市监委印发《萍乡市纪检监察机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予以澄清的情形和范围、诬告陷害行为的界定、澄清工作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的办理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释放出为清白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的鲜明信号,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什么情形应当予以澄清?《细则》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为保证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细则》明确了澄清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提出、征询、审批、澄清四个程序办理,可以由案件承办部门评估后提出,也可以由被检举控告人书面申请,相关材料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核,征求信访举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在尊重澄清对象意愿的基础上,采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和其他方式等进行澄清。
《细则》对诬告陷害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细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和异常检举控告行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信访举报部门。
为保证澄清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落实到位,《细则》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避免澄清对象因失实检举控告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利益予以纠正。同时,将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相关材料纳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出台后,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同步进行,在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规范检举控告秩序、遏制恶意诬告行为。据了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对2019年以来办理的经初步核实后已作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评估,筛选出一批失实检举控告典型案例,集中开展澄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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