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全媒体记者谢立志报道:近期,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对疫情期间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收取提出了指导意见。9月23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未正式开园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上述规定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规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各设区市各校要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事项咨询服务,及时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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