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萍乡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陈成报道:萍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和回购了!4月16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萍乡市政府近日制定下发了《萍乡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该政策,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的可申请上市。
经济适用房购满5年可上市交易
据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安源区、经开区、湘东区湘东镇及峡山口街道办事处等中心城区区域内,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合同未备案的,以开具购房款发票时间为准。
记者了解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需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自愿退出并申请让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如出现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折旧年限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购买时间算起,不满周年的,不予计算)。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政府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需缴纳土地收益、相关税费等
根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须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转让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差价的3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
符合条件申请上市交易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向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由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向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申请之日起,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购的书面意见。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属性不变。回购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和回购,需要退出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双方解除购买合同关系的,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自愿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参照政府回购的有关情形和标准确定,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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