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萍乡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陈成报道:2月2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两险合并实施后,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两险缴费比例之和
据了解,“两险合并实施”参保登记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两险合并实施后首次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合并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单位部分为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6%+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等人员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缴费比例为9%。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由3%调整为4%,市属困难企业由市财政资助缴纳,县区属困难企业由县区财政资助缴纳。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8%的比例统一代缴;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或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基数和划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按有关补缴规定执行,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5类项目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记者了解到,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内据实结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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