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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差价率超25%可视为“哄抬价格” 江西下发通知明确处罚
2020-02-06 10:07:23    来源:中国江西网
编辑:曾玲    作者:朱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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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蒋雅楠、记者朱嘉明报道:为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针对疫期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明确了认定为“哄抬价格”的情形和处罚办法。

  如何认定“哄抬价格”?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防控用品药品及其相关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时,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经营者所售商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25%的,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认定其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据介绍,此处的进销差价率,是指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之间的差额,与销售价格之间的比率,即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价格×100%。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即视为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

   “哄抬价格”如何处罚?

  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存在主观故意、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并公开曝光以提高执法震慑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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