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碧玉)8月23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我省将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并将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按照“省级筹划、市级统筹、县(市、区)级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改造包括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及居住环境改优四方面。各地要优先安排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各类基础设施缺失或失养严重,特别是水、电、路、气等必要基础设施亟须更新的老旧小区,防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必须对水、电、路、气中的两项进行更新或加装电梯。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当年8月底前开工,春节前完工。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可持续的资金筹措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明确居民的出资责任,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方式筹集。
据悉,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考核,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人将被通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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