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省检察院公布了7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萍乡市国资委长期不对“城西老站”国有资产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国有资产被某民企无偿占有并用于经营13年之久。萍乡市国资委收到检察建议后,已将该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彻底追回了经营性收益。
据登记记载,“城西老站”用地面积4042㎡,建筑占地面积2532㎡,改制时评估总地价为970.08万元。当年这笔资产如果得以良好运营,可以产生多少效益,现在没法具体估算,但解决一批职工就业或安置应该不成问题。
被占用13年之久的国有土地,竟然因为萍乡国资委的不作为,眼睁睁地“消失”不见了;而萍乡检察院接举报后向萍乡市国资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及时作为追回国有财产和收益,由负变正,正是工作作风不同而结果迥异的体现。
监督管理应一个萝卜一个坑,怠政懒政是思想的腐败。古语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又说,责任重于泰山。国有资产的流失,归根结底还是在于监管部门重视不足、监管不力,导致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严,严重缺乏警惕性、预见性和防范性。
萍乡国资委“监管缺失”是导致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于“监管缺失”,需要的不仅是检察院的督促和建议,更需要实施责任追究。对于“监管缺失”导致出现问题,不能总是“亡羊补牢”,而必须“未雨绸缪”。监管需要克服管理权、责“脱钩”现象,经由严厉问责,彻底堵塞不作为空间,促使监管者积极作为,防范国有资产与收益流失,切实保障国家与民众利益。 (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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